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辽HCXXXX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住本市新兴区宝泰隆家属楼。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金荣、代理检察员袁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辽HCXXXX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新兴区宝泰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泰隆2号门前路段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撞,造成无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乘坐无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内的金某某死亡。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金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金某某真实身份不详,侦查机关经侦查也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先后支付金某某医疗抢救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另向新兴区人民法院缴纳赔偿提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科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证实新兴交警大队转警称,2016年12月3日14时40分许,在新兴区宝泰隆路宝泰隆公司2号门前路段处,两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
2.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兴大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3日14时许,徐某某驾驶辽HCXXXX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新兴区宝泰隆路由南向北直行行驶,当车行驶至宝泰隆公司2号门前路段时,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某以及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金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3.破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3日14时40分,新兴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转警称,在新兴区宝泰隆路宝泰隆2号门前路段,两辆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载货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民警询问肇事车辆辽HCXXXX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徐某某与无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某,徐某某叙述了驾驶辽HCXXXX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新兴区宝泰隆路宝泰隆2号门前路段时,因超越前方车辆时,与无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无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过。
4.110接警经过,证实2016年12月3日14时42分,七台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号码1584539XXXX用户报警称,在新兴区宝泰隆门前路段,两辆摩托车肇事。
5.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证明,证实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于2016年12月3日14:38分接到号码为1584539XXXX打来的报警电话称,山下宝泰隆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6.七台河市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左胸部和右手部挫伤。
7.七台河市新兴公安分局长兴派出所制作的《调查报告》,证实长兴村村民刘某某多年前外出到茄子河区鹿山附近打工结识一名妇女,该妇女自称金某某,57岁,无户籍,后二人未领结婚证,在一起搭伙生活,约4年前搬到长兴村居住。
8.新兴区长兴乡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证实长兴村居民刘某某和金某某及金某某外孙张某甲在长兴村一起生活居住四年,张某甲上学花销由刘某某负责。
9.机动车车辆查询,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辽HCXXXX号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是唐某某,其没有驾驶证。
1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12月3日14时许,其酒后无证驾驶辽HCXXXX号三轮载客摩托车拉着其女儿徐某甲和其大姨姐陶某某沿宝泰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泰隆公司2号门前路段附近时,在其超越前方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时,其车右侧与三轮车刮上,驶向道路左侧的宝泰隆2号大门的墙上停了下来。其走到三轮车前,骑三轮车的老头在打电话报警,三轮车上的老太太躺在路上,其在事故现场等待120救护车拉走伤者。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2月3日14时许,其驾驶无号牌大运三轮摩托车拉着老伴金某某沿宝泰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泰隆2号门前路段处,其驾驶的三轮车被后面的车撞翻了,老伴金某某从车上摔下来。其看到与其车相刮撞的三轮载客摩托车撞到宝泰隆2号门的墙上停了下来,其打了120和110报警,老伴被送往医院。
1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2月3日14时许,其和徐某某的女儿徐某甲坐在徐某某驾驶的三轮载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泰隆2号大门附近时,感觉“忽悠”一下,车撞上宝泰隆2号门旁边的墙上,下车后看到有一个老太太趴在另一辆事故三轮车的附近,徐某甲也受伤了,其领着孩子先走了。
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儿子张某甲的姥姥金某某于2016年12月3日14时在新兴区宝泰隆路宝泰隆2号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1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第6.1条规定:1.无号牌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身左前部(护杠、脚踏板)与辽HCXXXX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的右后侧(车门、轮胎等)发生过接触。2.辽HCXXXX号牌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身前部与墙体发生过接触。
1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
16.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证实辽HCXXXX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
17.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1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金某某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18.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5.7毫克/100毫升。
19.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刘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2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证实2016年12月3日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宝泰隆公司2号门前路段,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辽HCXXXX号牌正三轮摩载客摩托车相撞,现场2人受伤。
2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徐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车时没有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未确保通行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无证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金某某(无户籍信息。其身份信息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村委会证明)无事故责任。
22.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反映了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保护现场,后为被害人金某某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了医疗抢救费、丧葬费等费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向法院缴纳了赔偿提存款,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长林 代理审判员 陈香世 代理审判员 刘 璐
书记员: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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