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东丰县,住本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国明、王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黑KAXX**号吉普车沿七台河市金沙新区新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旺族太阳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门前路段处向右侧变更车道时,将在右侧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黑K5XX**号两轮摩托车刮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卢某某弃车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受案登记表,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侦破经过,七台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病)字[2017]46号鉴定文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笔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姚某某、李某甲书写的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注意瞭望,变更车道时,影响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通行,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安排他人处理事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应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对被告人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跃海
书记员:申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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