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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胡某某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新兴区。
2016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执行,2016年8月12日被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1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海艳、李弘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驶入逆向车道,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其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驶入逆向车道,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其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长林
审判员:陈香世
审判员:穆清雪

书记员: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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