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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林小军

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军,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
2016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小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林小军驾驶黑FXXXXX号小型越野车沿哈伊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铁力市黄泥河桥东侧路段时,将行人黄某某1撞倒,黄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黄某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铁力市交警大队认定林小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林小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2016年12月30日,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被告人林小军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小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小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小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小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铁军

书记员: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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