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7月24日因吸毒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23日因吸毒被嘉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杨峰
书记员: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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