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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吕某某

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对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将肇事情况电话通知单位主管领导,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对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将肇事情况电话通知单位主管领导,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

审判长:刘铁军
审判员:丁珊
审判员:张玉泉

书记员: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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