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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经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代承,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代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倩

书记员: 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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