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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6时23分,被告人谭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中华牌轿车从宜昌市中南路沿城东大道往港窑路方向行驶,行至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时遇被害人田某(女,殁年44岁)步行通过人行横道,谭某驾车避让不及,车辆右前部将田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谭某让同车的妻弟苏某向110报警,并随救护车将田某送至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田某于当日中午死亡。经法医检验,田某系急性颅脑损伤致死。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案发后谭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对谭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宜昌市公安局110报警受理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商某、苏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事故路段监控录像;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谭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建江 审 判 员  张启国 人民陪审员  田继平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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