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包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及其辩护人刘秀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包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海英

书记员:余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