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3年1月1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立即报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海英
书记员: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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