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向军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军国,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高中文化,工人,住宜都市松宜矿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宜都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军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武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军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向军国驾驶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3KM+50M路段时,遇刘某1、刘某2在其车行前方右侧路段外避雨,向军国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车右前部与二行人相撞,造成刘某2当场死亡。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认定向军国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2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军国发现手机没有讯号,遂请从现场路过的同事将其带至松木坪镇报警,并与交警一同回到案发现场,如实陈述了事实经过。
2016年1月26日,向军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军国没有异议,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110报警受理单、到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员查询信息、行驶证,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都公交认字[2015]第581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1、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军国的供述及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军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军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宜都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向军国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军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江 帆

书记员:唐锦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