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艾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艾某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男,生于1959年12月8日,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观音桥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会忠,系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宜都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武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徐会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且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患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疾病,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积极施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宜都市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的意见,可对被告人艾某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积极施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宜都市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的意见,可对被告人艾某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春来
审判员:刘荣传
审判员:陈海

书记员:唐锦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