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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方某
曾晖(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机动车驾驶员。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晖,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伍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曾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符合监管和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符合监管和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朱俊
审判员:谭必荣
审判员:孙雅莉

书记员: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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