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13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执行。现被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伍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凡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胡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17时54分许,被告人杨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E×××××号“广州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号牌)沿本市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驾车行至“长江瑞景”住宅小区前路段时,所驾车辆前部与行人张学斌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学斌受重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肇事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学斌无责任。2013年9月5日,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学斌与被告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张学斌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辩护人胡俊涛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横穿马路,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系在校学生,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宜仁和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8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的身份证明、驾驶证资格查询记录,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证人陶某、裴某、向明某、闫某、李某、魏某、石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刑事谅解书、民事补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并逃逸,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符合监管和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朱 俊 审 判 员 谭必荣 人民陪审员 郭兴宽
书记员: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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