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无业。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正,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伍检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化名“钟元宁”,冒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工作人员,以中国银行百年庆典有高息储蓄活动为名,伪造虚假的“中国银行宜昌三峡分行协定存款合同书”(该单位名称系周某某虚构),骗取被害人孙某220750元、杜某33250元,共计25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化名“钟元宁”,冒充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工作人员,以中国银行百年庆典有年息13%的协定存款活动为名,伪造虚假的“中国银行宜昌三峡分行协定存款合同书(分红型)”,诱骗在麻将馆认识的孙某在本市胜利四路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大楼内签订本金15万元、预期年收益率15%的协定存款合同书,周某某称中国银行收取2%的管理费,实际年息13%。同月21日,孙某在本市十三码头中国银行三峡分行一储蓄所将15万元转至周某某指定的银行帐户。
2013年1月24日,周某某采取同样手段,诱骗孙某签订本金1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15%的协定存款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孙某交给周某某10万元现金。
2012年12月至案发前,周某某陆续以支付利息的名义返还给孙某29250元,余款220750元被周某某据为已有,至今未归还。
2、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化名钟元宁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以中国银行百年庆典有年息13%的协定存款活动为名,伪造虚假的“中国银行宜昌三峡分行协定存款合同书(分红型)”,诱骗在麻将馆认识的杜某签订本金1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15%的协定存款合同书,周某某称中国银行收取2%的管理费,实际年息13%。合同签订后,杜某在本市胜利四路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大楼门口交给周某某10万元现金,周某某交给杜某一张其伪造的进帐通知单。
2013年3月至今,周某某陆续以支付利息的名义返还给杜某6750元和本金6万元,余款33250元被周某某据为已有,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孙某、杜某、周某某的银行帐单,孙某、杜某提供的与钟元宁签订的“中国银行宜昌三峡分行协定存款合同书(分红型)”,孙某提供的“钟元宁”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孙某、杜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提供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材料,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交通肇事罪
2013年9月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66号路灯路段时,周某某所驾车辆前部保险杠右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当事人李某驾驶的鄂E×××××号“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货箱尾部左侧发生尾随相撞。两车相撞后致使乘坐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厢内的当事人高发秀坠地,造成李某、高发秀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高发秀受伤经医院救治后于案发当日死亡。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电话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后公安人员从医院将其带走进行调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后因被告人无法联系,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5日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的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79880元。被告人周某某另行赔偿30000元(此款已先行支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宜昌大公司鉴所(2013)病鉴字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宜公交事认字(2013)CW0000010号,周某某、李某的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身份与他人签订存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有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部分赔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以上均为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李伟文 审 判 员 朱 俊 人民陪审员 孙雅莉
书记员: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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