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鄂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307省道白茨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白茨线神农架林区境内80公里+200米处时(小地名:桂花树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沈某(出生于1964年10月5日)撞倒,造成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某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复合型损伤,耻骨上下支骨折及骶椎骨折导致腹膜后血肿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截至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尚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委托神农架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下简称社区矫正局)对被告人尚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局经过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户口注销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谅解书等;证人郭某、黄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鄂神公交认字[2018]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平安行司鉴所[2018]交鉴字第5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神)公(司)检(尸)字[2018]03号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局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