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兴山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住湖北省兴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车起步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甘鲜
审判员 刘静峰
人民陪审员 郑宇虹
书记员: 肖术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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