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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龚某
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曾用名龚某鑫,驾驶员。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0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章胜军(主审人)、代理审判员章胜荣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段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没有采取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民事赔偿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没有采取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民事赔偿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范斌
审判员:章胜军
审判员:章胜荣

书记员:沈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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