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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洋佗

书记员:贾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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