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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开公诉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白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载行驶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报警且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超载驾驶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浠水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邹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邹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洋佗

书记员:贾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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