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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田某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胜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审判员方治平、贾德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章胜军
审判员:方治平
审判员:贾德银

书记员:章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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