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陈发财
〔2011〕巴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发财,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308220013,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东??口镇旧县坪村1组8号。
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2日经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发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陈发财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0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发财驾驶鄂Q72071号货车在东??口镇旧县坪村移民公路倒车时,没有查明车后情况盲目倒车,与停于车后受害人王玉川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并碾压,致使受害人王玉川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陈发财与被害人王玉川之妻薛琴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发财赔偿被害人薛琴等因王玉川死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已全部给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发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发财的户籍证明、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巴公交认字〔2010〕第201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收条、申请书;证人王瑜平、陈代兰的证言;被告人陈发财的供述与辩解;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巴公法鉴字〔2010〕1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没有尽到安全义务,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发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发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发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没有尽到安全义务,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发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发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发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念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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