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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杨军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军,男,
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身份证号码:422426197105150054,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湖北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茅江街道乌林大道27号4楼3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0年1月9日,被告人杨军驾驶鄂浙C17900号宇通ZK6127HW型大型卧铺客车,由浙江温州前往巴东,当行驶至209国道1794.3KM处,因冰凌路面,车辆横滑,杨军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左后侧撞在公路左侧的波形护栏上,与对面驶来的于龙驾驶的鄂Q85827号时代牌轻型自卸货车左后侧相刮擦,导致车辆侧翻于公路左侧路外农田中,造成乘车人陈羽馨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冰凌路面,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行驶的鄂Q85827号货车相刮擦,导致车辆侧翻于公路外,造成乘车人陈羽馨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军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杨军的刑事责任。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杨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冰凌路面,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行驶的鄂Q85827号货车相刮擦,导致车辆侧翻于公路外,造成乘车人陈羽馨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军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杨军的刑事责任。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杨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建凡

书记员:田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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