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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现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邵华斌
审判员:王明清
审判员:熊社民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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