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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江某某

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以赤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且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且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魏海咸
审判员:周红珍
审判员:熊社明

书记员:聂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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