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兰某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兰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已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兰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已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德庆
审判员:何付蓉
审判员:舒娥
书记员:任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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