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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王令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郑某驾驶皖A×××××/赣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重庆市前往湖北省天门市。次日10时50分,行至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1050km+350km处时,刮擦李某均驾驶的鄂N×××××的轻型厢式货车,致该车撞击高速公路右侧路边护拦,冲下高速公路路基下,造成该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陈某(李某均之妻)当场死亡、二车辆及所载货物和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报警并实施救助。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害人陈某近亲属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已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被害方近亲属对被告人郑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122报警信息、证人李某均、杨巍然的证言、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4)尸鉴字第F02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鉴字第H03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荆州市中心医院病例及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领条、谅解书、户籍材料、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郑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实施救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向被害方履行了民事赔偿和补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罗毅夫 审 判 员  邓 韬 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

书记员:任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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