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荆州市,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爱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D88391(临)奥迪牌小型客车在荆州城区沿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德路段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将站在路口东北角的行人刘某甲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及其同伴将刘某甲从其车辆底盘下拖出弃于路边,然后驾车逃逸。经鉴定,交通事故现场散落物为鄂D×××××(临)轿车左前灯及左雾灯部位分离物;鄂D×××××(临)轿车左前部与刘某甲身体右侧碰撞接触;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3.0mg/ml;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于2013年5月20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还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陈某、被害人刘某甲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3年5月20日2时45分许,我在武德路口转弯处被人撞了,车辆跑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在武德路口与北京路交叉路口旁吃夜宵时,看见一辆奥迪小轿车将人撞了,车上下来的人将满脸是血的人抬出来放在一边后开车走了,就报警了;4、荆州市盛元(2013)司鉴字第S07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鄂D×××××(临)轿车左前部与刘某甲身体右侧碰撞接触;5、湖北三真司鉴字(2013)毒鉴字ZX0153号鉴定意见书;6、荆州市楚凤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鉴字090号鉴定意见书;7、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荆公交认字(2013)第23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概貌;9、协议书及谅解书;10、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刘某甲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琼香 审 判 员 李德庆 人民陪审员 雷正钦
书记员:任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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