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荆州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石某驾驶鄂D×××××小客车沿荆州区马山镇马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龙泉路交叉路口时,将在此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彭某撞倒。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用鄂D×××××小客车将彭某送至医院治疗。被害人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1日死亡。经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彭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鄂D×××××小客车与被害人彭某身体碰撞接触,被害人彭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同时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石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1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庞某的证言、荆州市盛元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荆州盛元(2013)司鉴字第S0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局荆公刑(交尸)鉴字(2013)第(13)号法医检验报告书、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荆公交认字(2013)第1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石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顾琼香 审 判 员  李德庆 人民陪审员  雷正钦

书记员:任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