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姚某
舒雄伟(湖北赤壁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88年11月11日生,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舒雄伟,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以赤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辩护人舒雄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某系过失犯罪,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告人亲属的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某系过失犯罪,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告人亲属的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魏海咸
审判员:王明清
审判员:徐梦
书记员:聂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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