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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胡某驾驶赣C×××××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湖南省张家界市前往湖北省天门市,次日5时55分许,行至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1024KM+510M处时,刮擦撞上由成某驾驶的吉A×××××/吉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后,又刮撞高速公路左侧中央隔离带护栏,造成赣C×××××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王某掉落车外当场死亡、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还查明,被害人亲属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证明、证人成某、成明启的证言、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3)痕鉴字第H0231号鉴定意见书、荆州市荆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2013)法尸检字第72号法医尸检报告书、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一支队荆州大队高警荆州公交认字(2013)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妻子对其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审 判 长  顾琼香 审 判 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雷正钦

书记员:任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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