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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黄某

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金维
审判员:刘建宏
审判员:庞青柏

书记员:康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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