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系被害人周美英丈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建中。系被害人周美英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建元。系被害人周美英次子。
以上三人委托代理人颜晓鹏,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61377。
原审被告人南方胜,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北天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物流公司),住所地麻城市融辉第一城2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晓锋。
委托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910710250。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汉安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泰物流公司),系肇事车辆鄂A×××××登记车主。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成良全,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1单元23栋。
法定代表人庄有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衡,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方胜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付建中、付建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南方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付建中、付建元共同经济损失14948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北天涯物流有限公司先期垫付的赔偿款15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付建中、付建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北天涯物流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汉安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南方胜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付建中、付建元不服,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晓鹏、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涯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金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匡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付建中、付建元共同经济损失14948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北天涯物流有限公司先期垫付的赔偿款15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付建中、付建元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北天涯物流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汉安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钢 审判员 张应利 审判员 张 严
书记员: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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