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焦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蒙D3495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邦宽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镇闯王台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侯某某相撞,后蒙D34956号货车右侧车轮又将被害人侯某某碾轧,造成侯某某当场死亡。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焦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关峰
审判员:曹飞燕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何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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