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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熙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得到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文君

书记员: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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