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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胡某
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110673145。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石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胡某此次涉嫌交通肇事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胡某此次涉嫌交通肇事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贞贞

书记员:陈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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