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5)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武文杰

书记员:王晓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