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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永青

书记员: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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