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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郭某
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复检刑诉(2013)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晓钕、闫薏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郭保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具有的量刑事实及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被告人郭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郭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肇事车车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郭某予以谅解,对被告人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辩护人所提郭某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具有的量刑事实及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被告人郭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郭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肇事车车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郭某予以谅解,对被告人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辩护人所提郭某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申素霞
审判员:米娥
审判员:赵鹏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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