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8]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建奎、被告人王某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超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邦宽线枣林庄村路口时,与被害人马某1骑马某2行二轮电动车载乘被害人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蔡某、马某1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后被告人王某超驾车逃逸。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超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1、蔡某无责任。经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鉴定鉴定,马某1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蔡某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2018年6月27日21时许47分许,被告人王某超肇事后逃逸,后经追问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28日经传唤到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超与被害人蔡某、马某1的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肇事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赔偿协议书、收条,抓获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苗瑞生
人民陪审员 韩文
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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