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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甲
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兰立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利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据可查,予以采纳。故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据可查,予以采纳。故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浩
审判员:赵福财
审判员:白桂敏

书记员:冯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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