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遵化市。2012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月4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2)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立娟、被告人黄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铁军
书记员: 胡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