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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2013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第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侯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铁军
审判员:赵福财
审判员:王小雨

书记员:冯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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