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满族,大学文化,工人,住遵化市。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由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第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雪莹、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福财
审判员:张铁军
审判员:王小雨

书记员:冯常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