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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2012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第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千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酒精检测报告、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玉红

书记员: 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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