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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遵化市。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转取保候审。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米某的证人证言、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协议书及赔偿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赵福财

书记员: 王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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