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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2012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3)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立娟、被告人王某所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特别恶劣情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所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特别恶劣情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所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

审判长:张铁军
审判员:胡悦
审判员:王艳辉

书记员:冯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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