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杜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公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铁军
审判员:李海
审判员:李占军
书记员:冯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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