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8月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莉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彭继业
书记员:魏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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