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袁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月2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彭继业
书记员:李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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